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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搭便车蹭“名牌”,济南一经营部涉嫌侵权帆布被没收并销毁

发布日期:2022-01-19 08:57 浏览次数:

2020年9月8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通报济南章丘新伊莱帆布经营部经营者因为在其销售的帆布上使用名牌商标,侵权产品被没收并销毁!

记者获悉,2019年10月14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济南章丘新伊莱帆布经营部(经营者王乘龙)在其销售的帆布产品上使用“伊莱特”商标、损害其第号“伊莱特及图”驰名商标权,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

2019年10月18日10时45分至11时15分,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济南章丘新伊莱帆布经营部(经营者王乘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19年10月22日9时30分至10时0分,济南章丘新伊莱帆布经营部经营者王乘龙,到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了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过调查认定的事实:“伊莱特及图”商标注册人为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12年6月21日,伊莱特金属法兰盘2013年被认定为山东省名牌产品,“伊莱特及图”商标2014年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被举报人济南章丘新伊莱帆布经营部(经营者王乘龙)从临沂升茹帆布厂购进帆布,自己制作带有“伊莱特”标识的外包装袋,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截止到我局检查时,其店内还有带有“伊莱特”标识的帆布14袋。举报人未在帆布这一商品上进行商标注册,被举报人也未在该类商品注册商标。但被举报人销售的帆布与举报人第号“伊莱特”商标使用的产品有着密切的关联,非常容易使之产生联想,误认为相互之间有内在的关联。

2020年9月3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济市监〔2019〕149号),告知了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的时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2020年8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华惠及图”等商标案件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0〕88号)将伊莱特Iraeta及图认定为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注册商标。济南章丘新伊莱帆布经营部(经营者王乘龙)在其销售的帆布上使用与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号“伊莱特”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标识,主观上有借助“伊莱特”商标在公众中的影响力“搭便车”的意图,客观上也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和误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下列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帆布14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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